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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学者积极参与学会的学术活动,更好地发挥学会在中国产业经济学科建设与工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加强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依据《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xx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为了研究工业经济改革发展的需要,依据产业经济学学科体系范围划分,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会决定而设立,主要从事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应当遵循《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学会的领导与监督。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工业经济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中英文名称要一致。使用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的标识(LOGO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学会会长会根据学科发展的现实需要提议,经学会会长会批准而设立。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由学会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副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委员一般从事该学科(专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一定的影响和号召力。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学科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且与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研究领域不重复;

(二)拥有一批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学术骨干和基本队伍,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支持;

(三)能够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四)专业委员会的依托单位应是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并设立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与学会秘书处保持联系。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研究领域、主要职能、业务范围;

(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的提名名单;

(三)填写专业委员会申请登记表;

(四)提交专业委员会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及学术交流规划。

(五)申请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必须得到所在单位批准(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该学科(专业)的主任委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

(二)经学会会长会决定后,才能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并统一颁发聘任证书(加盖学会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核准:

(一)与学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二)与已设专业委员会学科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变更(合并)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须经学会会长会研究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合并)手续。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变更(合并)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等,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变更(合并)书面报告;

(二)关于变更(合并)事项的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学会建立和完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实行退出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一)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或不参加学会年会活动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私刻公章,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学会同意,变更名称,负责人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学会监督检查的;

(六)不履行总结报告义务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以及本办法情形的。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能:

(一)研究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学术动态;

(二)提供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四)为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为学会学术刊物和网站提供动态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为五年,主任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过两届的,或者提前更换的,须报学会会长会批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长在主任和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会会长会审批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通过建立完善考核与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繁荣学术研究、培养发现人才、推进产业经济学科发展。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须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与社会经济实体签署经营性协议;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挂靠。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12月底以前,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当年的工作总结,并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无公章、无帐号。活动经费自筹,或依托所在单位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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