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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CHINA SOCIETY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SI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加强党对本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引导本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立场、立足我国国情,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发展模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加强政治引领、工作指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本会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学科水平,加速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把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更好地服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本会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坚持学术为本,团结凝聚力量。明确学术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始终把加强学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术发展作为中心任务。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学术争鸣,增强学术社团吸引力、凝聚力、公信力,为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施展才华搭建舞台。

)坚持服务大局,强化社会责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围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发挥本会人才荟萃、组织灵活的优势,积极开展国情调研、学术研究、研讨交流等学术活动,更好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发展能力。加强本会自身制度、组织和能力建设,引导形成依法运行、权责明确、诚信自律、管理科学的内部治理体系,不断激发本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四层。

 

二、业务范围

条 业务范围:

(一)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二)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三、会员

条 会员种类:本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性成果;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总结本会工作,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职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现职人员担任;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职务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担任;学术社团秘书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条 本会自觉接受代管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按程序及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四)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

(五)出版的各种刊物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四十 本会开展重大学术及社会活动应按程序事先履行报批手续。

 

九、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0年11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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